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陳俊利
- 原告益利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6,5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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