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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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