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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楊鐵爐

  • 原告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鐵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2,2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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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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