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號
- 原告
- 金龍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錕一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93,905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5,7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2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