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2號

上訴人
被告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利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2,900元,應徵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