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2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利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2,900元 ,應徵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