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4號上 訴 人 陳鴻廷 被 上 訴人 金益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昇 被 上 訴人 丘素芬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報酬金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9,32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