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鶯 被 告 陳南瀛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