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 原告
- 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鶯
- 被告
- 陳南瀛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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