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1號
- 原告
- 王姵涵
- 兼法定代理人
- 尤美菁
- 法定代理人
- 王重祺
- 原告
- 尤美菁
- 原告
- 陳芃穎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妙如
- 法定代理人
- 陳泳璋
- 原告
- 王貞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惠利律師
- 被告
- 上旺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世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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