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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聲請人
陳俊山
原告
鄭榮宏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雯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柯金築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傅泯瑄
被告
柯至紘
被告
薛留芳
被告
陳永鎮
被告
周宏洋
被告
受告知人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陳俊山代被告薛留芳、陳永鎮、周宏洋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坐落彰化縣伸港鄉○○段000地號土地,被告薛留芳、陳永鎮、周宏洋於訴訟繫屬中已將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陳俊山,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第三人陳俊山聲請承當訴訟,僅得原告及部分被告之同意,未經得他造當事人全部同意。是其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准許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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