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7號
- 原告
- 群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逸
- 原告
- 錡寶秀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志卿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美玲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美玲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