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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訴人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曹維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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