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5號上 訴 人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曹維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