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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6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劉炒
被告
陳宥均
被告
馮雪滿
被告
謝彩惠
被告
王素美
被告
陳麗雲
被告
張綺恩
被告
余昱德
被告
楊永朝
被告
陳怡君
被告
吳泮水
被告
吳明徽
被告
陳玉樹
被告
楊秋香
被告
陳麗卿
被告
吳豐宇
被告
羅力丹
被告
呂林建佑
被告
張麗芬
被告
逢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天長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吳政通(原名吳永川)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9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惟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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