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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0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告
勝豊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錦
被告
梁春福

      許淑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限期命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562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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