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0號
- 原告
- 勝豊原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佩錦
- 被告
- 梁春福
許淑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限期命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562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詹秀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