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臺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標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3被 告 范忠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范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遲至105年12月19日仍未補正,並經本院書記官電話詢問覆以決定不上訴等語,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