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范坤棠
- 法定代理人陳永誠、張旺泉
-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源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賴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源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旺泉 人 被 告 張賴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5年1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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