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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告
李滿足即益豐彈簧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告
復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惠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給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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