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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告
李滿足即益豐彈簧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告
復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惠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3月9日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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