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 原告
- 李滿足即益豐彈簧工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小慧
- 被告
- 復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惠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3月9日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