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7號
- 原告
- 欣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曉㦤
- 被告
- 元村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5,780元,經本院於104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