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志忠有限公司、吳桂雲、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志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雲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複代理人 許進富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即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件停止原因業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