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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吳桂雲、陳茂嘉

  • 原告
    志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志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雲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複代理人 許進富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即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件停止原因業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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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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