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 原告
- 上倫染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衛華
- 原告
- 上盟工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衛華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王銘助律師
- 被告
- 業昇織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上倫染整有限公司、上盟工業社各新台幣697,450元、130,297,及均自民國10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9,0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上倫染整有限公司、上盟工業社以新台幣233,000元、44,000元供擔保後,各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依原告等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等起訴主張其等於民國103年2月7日至同年6月6日間承攬被告之織品原料代工製造,業已完工交付被告,被告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惟其迄今尚積欠原告上倫染整有限公司、上盟工業社各新台幣697,450元、130,297元之報酬未付,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求為判決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等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等主張相符之出貨單及客戶交易對帳單等件為證,被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等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等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倫染整有限公司、上盟工業社各697,450元、130,297,及均自10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等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訴訟費用僅有裁判費9,03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