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
- 原告
- 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銳運
以上原告與被告蕭明村等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上本件被告共同被起訴之依據?
二、系爭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為原告與被告蕭明村所簽訂,原告請求被告勝鴻工業有限公司給付仲介費之依據?
三、被告勝鴻工業有限公司與蕭明村購買之土地為不同標的,被告二人於訴之聲明須共同給付原告仲介費之依據?
四、系爭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仲介標的僅3筆地號土地,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完全相符,原告得請求買賣所有土地之仲介費依據為何?
五、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記載之仲介費為百分之二,與原告主張百分之一不符,理由為何?
六、本件成交價為新台幣000000000元之證據。
七、本件原告告被告勝鴻工業有限公司之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