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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

給付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

原告
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銳運

以上原告與被告蕭明村等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上本件被告共同被起訴之依據?

二、系爭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為原告與被告蕭明村所簽訂,原告請求被告勝鴻工業有限公司給付仲介費之依據?

三、被告勝鴻工業有限公司與蕭明村購買之土地為不同標的,被告二人於訴之聲明須共同給付原告仲介費之依據?

四、系爭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仲介標的僅3筆地號土地,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完全相符,原告得請求買賣所有土地之仲介費依據為何?

五、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記載之仲介費為百分之二,與原告主張百分之一不符,理由為何?

六、本件成交價為新台幣000000000元之證據。

七、本件原告告被告勝鴻工業有限公司之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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