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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

給付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

原告
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銳運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告
蕭明村
被告
勝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潘素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晴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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