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
- 原告
- 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銳運
- 訴訟代理人
- 黃茂松律師
- 被告
- 蕭明村
- 被告
- 勝鴻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潘素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晴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