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0號

原告
黃錦霞
訴訟代理人
江劍麟
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5,949元,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