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劉威良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法人王文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地增 被   告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良 被   告 王文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6,240元,經 本院於104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此裁定已於104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