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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9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彭香蘭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被告
黃火章
被告
黃嘉達
被告
黃世民
被告
黃世林
被告
黃游金蘭
被告
黃瑞標
被告
吳秀玲
被告
黃鈺棠
被告
黃晶菁
被告
黃郁琪
被告
黃憲松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吳美玲
被告
黃惠敏
被告
黄雅惠
被告
曾友妹
被告
李鳳蘭
被告
黃昱霖
被告
黃姿瑋
被告
黃東海
被告
黃麗美
被告
莊朝養
被告
莊慶養
被告
莊德利
被告
湯政宏
被告
湯哲寅
被告
湯政憲
被告
湯榮定
被告
石春山
被告
石寶山
被告
張石寶英
被告
張石秀英
被告
王清顏
被告
潘羿樺
被告
陳昭之
被告
李政宗
李玉鳳(國外公示李素貞蔡黃緩汪正明汪李珍汪麗雲汪愛珍汪玉珍徐黃祝張常慶(兼張常漢之承受訴訟人)張碧桃(兼張常漢之承受訴訟人)張日春張琴熊張來春黃財福黃浤銘黃靜憶黃曉萍賴黃惠黃謝㥃黃炳崑黃柄森黃柄㬬 黃雪麗林桂英黃明宏黃和夫黃簡秀環黃文斌黃文炳黃秋香柯黃秀鳳黃阿秀黃秀雲黃秀玉黃秀英黃韻容(原名:黃秀梅)黃慶元黃宗敏黃政敏林美珠許資源許慶華許資發黃清雄(即黃火之承受訴訟人)黃清陣(即黃火之承受訴訟人)黃清圳(即黃火之承受訴訟人)黃雄三(即渕野雄三)(國外公示黃正德(國內公示黃正霖(國內公示黃春花(兼黃正鎏之承受訴訟人)黃清玉(兼黃正鎏之承受訴訟人)黃月君(兼黃正鎏之承受訴訟人)余景登律師(即黃忠後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黃光慶(即黃文英之承受訴訟人)黃裕煌(即黃文英之承受訴訟人)黃裕誠(即黃文英之承受訴訟人)黃雪娥(國內公示黃雪芬(即黃文英之承受訴訟人)王黃月瑜(即黃文英之承受訴訟人)黃惠資(即黃文英之承受訴訟人)黃榮金(即黃瑞禎之承受訴訟人)莊陳綉蘭(即莊慶喜之承受訴訟人)莊騰影(即莊慶喜之承受訴訟人)莊鳳淑(即莊慶喜之承受訴訟人)莊鳳乙(即莊慶喜之承受訴訟人)莊陳美香(即莊雙利之承受訴訟人)莊富勝(即莊雙利之承受訴訟人)莊佩如(即莊雙利之承受訴訟人)莊富然(即莊雙利之承受訴訟人)葉松柏(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葉秀惠(國內公示葉羿瑄(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葉佩娟(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葉高音(國內公示林汝政(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林汝信(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林美莉(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葉瑞富(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黃順隆(即黃三王、黃信程之承受訴訟人)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被 告 李智純(即黃三王之承受訴訟人)黃燕鳳(即黃三王、黃信程之承受訴訟人)黃燕香(即黃三王、黃信程之承受訴訟人)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順興(即黃三王、黃信程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黃燕萍(即黃三王、黃信程之承受訴訟人)黃泊(原名:黃易慶)黃甲一祥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上 3 人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被 告 林金葉(即李耀宗之承受訴訟人)

李柏勳(即李耀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10、15頁關於「黃炳森」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柄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第10、15頁關於「黃炳森」之記載,應為「黃柄森」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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