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字第6號
- 上訴人
- 趙宗英
- 上訴人
- 趙宗冠
- 上訴人
- 趙宗根
- 上訴人
- 趙木生
- 上訴人
- 趙令鍊
- 上訴人
- 趙世鐘
- 上訴人
- 趙世裕
- 上訴人
- 趙世敦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蕭秀莉
- 被上訴人
- 趙碧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該土地面積2380平方公尺,於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800元,被上訴人應有部分為5分之2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前審卷第7頁至第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7,600元(計算式:238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 800元×2/5=3,61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