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抗告人 施志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