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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蕭文學

  • 原告
    施志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抗告人 施志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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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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