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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告
黃培檳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告
羊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友義
訴訟代理人
吳垂芬
被告
林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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