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104年度救字第35號
- 原告
- 洪秀梅
- 原告
- 鄭衿伶
- 原告
- 鄭明珊
- 原告
- 鄭丞桀
- 被告
- 總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欽
- 被告
- 勤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配偶及父鄭劍烽因職業災害死亡,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查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有原告所提公司查詢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案訴訟及訴訟救助事件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