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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104年度救字第35號

原告
洪秀梅
原告
鄭衿伶
原告
鄭明珊
原告
鄭丞桀
被告
總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欽
被告
勤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配偶及父鄭劍烽因職業災害死亡,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查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有原告所提公司查詢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案訴訟及訴訟救助事件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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