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反訴 原告 健信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4,703,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