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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上訴人
紀明晰
被上訴人
陸泰陽
被上訴人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被上訴人
葉長翰

      許曉琪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股票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1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5,90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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