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複代理人 古品潔 原 告 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複代理人 甘妮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