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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洪哲彥、黃重球

  • 當事人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複代理人  古品潔 原   告 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複代理人  甘妮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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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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