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複代理人 古品潔 原 告 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複代理人 甘妮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恩公司)、原告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聚公司)等二公司分別將其太空包裝塑膠原料貨品564,677.41公斤、828,638.22公斤置放於原告宏聚公司(向訴外人洪玲珠)所承租之彰化縣○○鄉○○○○區○區0路00號空地上。嗣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8日,被告架設於上開空地西北側上方之電線桿礙子破裂損壞致高壓電線短路引起火花掉落致周圍樹木、圍牆燒毀並延燒至原告公司上開貨物,致原告等公司之貨物因毀損滅失,此有彰化縣消防局104年9月14日製作之火災調查資料內容及監視器光碟拍錄自(104年8月8日)04:03: 50秒起之畫面可佐。而本起事件致原告宏恩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新台幣(下同)15,591, 806元,原告宏聚公司因此受有損害24,246,215元。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 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事業,涵蓋工場、土木、電力、 礦業、化學、建築等事業而言。民法第191條之3之立法理由謂:「近代企業發達,科技進步,人類工作或活動之方式及其使用之工具與方法日新月異,伴隨繁榮而產生危險性之機會大增。如有損害發生,而須由被害人證明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有過失,被害人將難獲得賠償機會。且鑑於:(一)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製造危險來源;(二)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於某種程度控制危險;(三)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因危險事業或活動而獲取利益,就此危險所發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係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凡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對於因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他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對於他人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如被告公司否認造成原告宏恩公司、宏聚公司本件損害,自應負舉證責任。被害人請求賠償時祇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而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者即可,不須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從而,依上揭規定,本件被告為電力經營業者,需於全國各地設置高壓電桿或強力電流設備以輸送電力,亦即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應有民法第191條之3之適用,則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 三、次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法第21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自得依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上開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及法定遲延利息。茲將經公証單位於104年10月12日就104年9月 25日現場勘查後所出具之貨物公證報告結果,顯示原告宏恩公司及宏聚公司分別所受損害內容,分別如下: (一)宏恩公司: 1.塑膠原料貨物564,677.41公斤之全損:15,591,806元。 (二) 宏聚公司: 1.塑膠原料貨物828,638.22公斤之全損:23,076,858元。 2.廢棄物處理及費用:1,119,357元。(計算式:1,393,315.63公斤*每公斤處理費2.9元=1,119,357元) 3.場租損失(104年8月至12月):50,000元。(計算式:每月 10,000元*5月=50,000元) 4.小計:24,246,215元。(計算式:23,076,858+1,119,357+50,000=24,246,215) 四、就彰化縣消防局所提供火災調查鑑定報告部分: (一)由上開調查鑑定報告可知: (1)據台電台中供電區彰化分隊總領班李奕楨談話筆錄表示:「 於8月8日上午10點接到南投線務段經理來電通知,芳苑工業 區高壓電桿有一串礙子有脫落情形…大約於8月8日13時到達 現場,發現力三分歧線#2號高壓電桿三號線礙子被火燒損掉 落,二號線有輕微燒傷,通知公司斷電後進行三號線礙子更 換,約於16時完成,當日僅維修力三分歧線#2號高壓電桿, 未維修其他高壓電桿」(見鑑定書第13頁)。 (2)台電台中調度中心值班主任林家維談話筆錄表示:「8月8日 因為颱風天芳苑工業區有跳電情形,獲知有跳電情形有通知 本處防颱中心,當時大約4時20分跳電…該處高壓電輸電情形於4時20分產生跳電,之前供電均正常,之後有多次恢復送電後又跳電,…。」(見鑑定書第13頁)。 (3)據力麗專員陳信宏談話筆錄顯示火災發生前(當天凌晨0點45 分起)自台電高壓電桿輸電進入力麗彰化一廠之線路已出現異常,且輸電電壓下降情形逐漸嚴重,並於4點4分發生斷電後 ,屋外高壓電線路尚未斷電(見鑑定書第14頁)。 (4)據燃燒後之狀況(五十六)、(五十七)調閱工區七路49號宏聚 公司新廠監視器畫面,於8月8日凌晨3點41分起位於右上角不斷出現火光自台電高壓電桿掉落;3點42分起位於右上角突然出現第一次暴閃強光,之後位於畫面右上角出現大量火光自 台電高壓線路掉落,監視器畫面顯示於火災現場高壓電路線 自當日凌晨3點41分起已出現輸電異常,不斷出現火花向地面掉落,且於3點42分出現劇烈火花。據燃燒後之狀況調(五十 八)調閱工區七路49號宏聚公司新廠監視器畫面,於8月8日凌晨4點5分起位於右上角突然出現第二次暴閃強光,之後位於 畫面右上角出現大量閃爍光線及火光,顯示為宏聚塑膠原料 堆放場才火勢擴大燃燒。據燃燒後之狀況(五十九)、(六十) 現場勘查工區七路49號宏聚公司新廠監視器拍攝角度,於畫 面右上角火光掉落處位於台電高壓電桿(力麗輸電8號桿)西側,其西側係為台電力麗輸電7號桿,比對高壓電桿出現火光之位置,係位於宏聚公司塑膠原料堆放場西北側,顯示監視器 畫面火花掉落處約位於台電高壓電桿力麗輸電7號電桿(起火 處附近)。(見鑑定書第14、15頁)。 (5)勘查起火時間為8月8日凌晨4點6分,正值蘇迪勒颱風侵襲期 間,據中央氣象局觀測資料,芳苑地區蒲風級達11級陣風, 風向為北風,起火處附近位處北風風口,該處高壓電桿承受 風力更加劇烈,易導致高壓電桿因承受過大之風力,輸電線 路劇烈搖晃,或遭受其他飛散物品撞擊,產生大量火花,與 監視器顯示之高壓電桿發出火花相符。據燃燒後之狀況(五十四)挖掘宏聚公司塑膠原料堆放場西北側受燒嚴重處,該處塑膠表面均已受燒液化,惟底部仍完整,顯示起火處塑膠回收 料以表面遇熱起火燃燒,與起火處上方高壓電桿持續發出高 熱火花掉落至塑膠回收料引燃吻合,故本案尚無法排除因天 然災害導致台電高壓電桿火花掉落引起火災之可能性。 (二)觀以上開鑑定報告所示,起火處為彰化縣○○鄉○○○○區○區0路00號原告宏聚公司、宏恩公司塑膠原料堆放場西北 側角落附近;起火原因為起火處上方高壓電桿持續發出高熱火花掉落至塑膠回收料引燃,此與發生火災後,原告宏恩公司、宏聚公司堆放塑膠原料之狀況,及該批塑膠原料貨物表面雖均已受燒液化,惟底部仍完整吻合。 (三)縱鑑定書記載104年8月8日16時,被告公司到場僅維修力三 分歧線#2號高壓電桿,未維修其他高壓電桿(見鑑定書第13 頁),而鑑定書認定火花掉落處約位於台電高壓電桿力麗輸 電7號電桿,惟據力麗專員陳信宏談話筆錄顯示火災發生前(當天凌晨0點45分起)自台電高壓電桿輸電進入力麗彰化一廠之線路已出現異常,且輸電電壓下降情形逐漸嚴重,並於4 點4分發生斷電後,屋外高壓電線路尚未斷電;監視器畫面 亦顯示於火災現場高壓電路線自當日凌晨3點41分起已出現 輸電異常,不斷出現火花向地面掉落,且於3點42分出現劇 烈火花(見鑑定書第14頁)。則倘若被告公司之力三分歧線#2電桿聚合礙子等設備維護有瑕疵掉落,非原告公司塑膠原料貨物毀損之原因,被告公司就7號高壓電桿電壓出現輸電異 常情況,造成7號高壓電桿火光燒損原告宏聚公司、宏恩公 司塑膠原料貨物,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甚明。 (四) 另依彰化縣消防局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容就起火原因欄 亦載明:「無法排除台電高壓電因故發生火花掉落引起火 災之可能性」,是本件起火原因確係台電公司之高壓電桿 、礙子等相關設備保養維護有疏失,致起火燃燒,引燃宏 聚公司、宏恩公司所堆放塑膠原料甚明。 五、就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四項分析及第五項鑑定結論部分: (一)鑑定報告書第四項分析及第五項鑑定結論略分析如下: 1. 疑點排除:(1)人為縱火之可能性、(2)現場因動力設備使用 不當所引起火災之可能性、(3)因2號電線桿絕緣礙子掉落導 致高壓線短路火花掉落引起火災之可能性、(4)因閃電雷擊引起火花掉落引燃火災之可能性、(5)電信或電力線路被颱風吹斷、飛觸碰及特高壓線路造成短路火花掉落,引起火災之可 能性。 2. 火災發生之起火點位置研判:104年8月8日凌晨3點到4點之間,位於工區七路的力三分岐線與芳苑力麗線69KV特高壓系統 支架空避雷線出現四次電力性閃光,且產生多處火花散落, 其中於03:42:58及03:47:24時,由芳苑力麗線7號或8號特高壓電線桿上方掉落被風吹至南方之火團,為引起火災較可能 之原因。 3. 69kV特高壓輸電線所產生的火星、火團的原因推斷:因工區 七路火災現場力三分岐線與芳苑力麗線69kV特高壓輸電線均 為裸線而架空避雷地線為鍍鋅鋼絞線,沒有披護層保護。而 彰化縣沿海地區尤其是芳苑工業區一帶,因靠近王功海邊, 鹽害嚴重。…本次颱風只有強風而沒雨,故帶鹽分的空汙快 速地附著在礙子表面及裸線、接續點的縫隙,造成礙子與礙 子橫担間或導線與導線間或導線與架空避雷地線間,容易造 成閃絡放電。 4. 工區七路電力系統可能存在的問題:鑑定單位比對104年8月8日、105年9月27日兩次颱風架空接地線閃光現象,可歸納出 : (1)104年8月8日在工區七路上所發生之四次閃光其閃絡能量 不足以引發台電端保護電驛動作,故無跳脫紀錄。 (2)105年9月27日在芳苑力麗線8號特高壓電桿上方的特高壓 礙子及架空地線的接續端子不排除有上述鹽害嚴重之情形,造成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絕緣能力降低,一旦有被風吹起的空飄物及礙子獲礙子橫担,容易造成閃燃放電,引起火花。 (3)105年9月27日15點23分30秒拍到8號桿上方架空地線及該 地線進入力麗一廠牆壁接地線接頭處力麗兩端同時閃絡,只有8號桿上方有火團掉落。兩端同時受到空飄物觸及的 機會降低,最有可能的情形是當時只有8號桿上方受空飄 物處及相、地線間,引發閃燃,對地線放電電流很大,可能因力麗廠牆壁地線接續點接觸不良造成高熱而同時有閃光出現。此外,又分別於15點25分24秒及15點26分07秒在力麗一廠牆壁地線接頭出發生兩次閃燃。此處牆壁地線接續點與其下方之三相特高壓穿牆礙子距離為4.5米,且在 不到3分鐘之內連續發生3次閃絡,所以此處發生特高壓對地閃絡的可能性極低,而不排除架空接地線有接觸不良之可能。 (二)鑑定結論: 1. 火災發生原因:位於工區七路的力三分岐線與芳苑力麗線69kV特高壓系統之架空避雷地線出現四次異常放電,且產生多處火花散落,其中由芳苑力麗線7號或8號特高壓電線桿上方掉 落之火星、火團被風吹至南方堆放塑料區域,為引起火災之 可能原因。 2. 上開發生原因是否可以排除天然災害導致之可能性:本案特 高壓輸電系統之架空避雷地線所產生的高能量放電,不排除 因在颱風天,空飄物被強風吹起而觸及礙子與吊掛礙子橫担 間或導線與導線間或導線與架空避雷地線間,引發閃絡放電 。 故無法排除因天然災害導致之可能性。 (三)由上開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四項分析及第五項鑑定結論觀之,本件起火原因:「位於工區七路的力三分岐線與芳苑力麗線69kV特高壓系統之架空避雷地線出現四次異常放電,且產生多處火花散落,其中由芳苑力麗線7號或8號特高壓電線桿上方掉落之火星、火團被風吹至南方堆放塑料區域,為引起火災之可能原因。」。復觀以鑑定報告書分析意見所載:芳苑力麗線8號特高壓電桿上方的特高壓礙子 及架空地線的接續端子不排除有上述鹽害嚴重之情形,造成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絕緣能力降低,一旦有被風吹起的空飄物及礙子獲礙子橫担,容易造成閃燃放電,引起火花。以及不排除架空接地線有接觸不良之可能。則本件起火原因確係被告公司之高壓電桿、礙子等相關設備保養維護有疏失,未於遇颱風之特別時期加強除鹽化作業,致鹽害嚴重,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絕緣能力降低、架空接地線有接觸不良等情況,引起火花進而引燃原告宏聚公司、宏恩公司所堆放塑膠原料甚明。 六、引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2504號偵查卷 之相關資料引用可佐證被告公司之可歸責性: (一) 該偵查卷所附之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登陸前之被告公司104年8月6日架空線路巡視報告表,巡視類別勾選『普通巡視』,其中第6項「礙子連含鐵器」標示『無異狀』,其餘項目為『良好』、『無危害因素』(見偵卷第36頁)。而103年2月25日台中供電區營運處架空線路點檢報告表,其中地線項目標示『X』,發現不良情況:『力三分岐地線及接地裝置銹蝕嚴重』、改善意見及處理追蹤:『擬提設備汰換 表送設計部門』。另有多項點檢項目標示『/』、(見偵卷 第42至43頁),此依105年3月2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 供電事業部台中供電區營運處之中供字第1052670847號函 文『X』意指『異狀』;『/』意指『不適用』。又關於「 地線及接地線銹蝕嚴重」部分已於103年8月12日編妥汰換 工作單,延到104年9月2日停電辦理地線及附屬鐵器更換,另查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該線路架空地線並無斷落情況云云(見偵卷第55頁)。 (二) 惟查,由台灣電力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作業程序書,第 4.0項用語解說,其中第4.1.1項記載:「普通巡視:對於 線路附近建築物、工地及樹木等接近設備的狀況、地形變 化、及交叉物和其他工作物接近等調查,以及對設備全部 之定期巡視稱為普通巡視。」;4.1.3項記載:「臨時巡視:颱風期間等異常氣候發生之時期及季節,對線路區間可 能發生異常之預測,防範事故於未然之巡視及遇颱風、豪 雨、地震過之巡視稱為臨時巡視。」(見偵卷第56頁至56頁反面)。則於104年8月8日本件火災發生時,正值蘇迪勒颱 風來襲期間,且中央氣象局氣象預報早已預報蘇迪勒颱風 來勢洶洶。詎料,被告公司卻僅於104年8月6日仍為『普通巡視』,而非『臨時巡視』,未針對颱風來襲前對該段線 路區間就個項目為重點性檢測巡視,並為可能發生異常之 預測及防範事故於未然之巡視,容有違誤。 (三) 關於「地線及接地線銹蝕嚴重」情況,台灣電力公司台中 供電區營運處既已於103年2月25日為架空線路點檢時即已 發現有異常情況,卻遲至約半年後之103年8月12日始編妥 汰換工作單,更延至一年後於104年9月2日才停電辦理地線及附屬鐵器更換,就地線及接地線銹蝕辦理地線及附屬鐵 器更換。佐以鑑定報告書意見分析意見所載:不排除架空 接地線有接觸不良之可能,更可見被告公司未於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來襲前依規定為臨時巡視,亦未針對颱風來 襲前對該段線路區間為設備檢查,確有疏失。則該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輸供電事業部台中供電區營運處之中供字 第1052670847號函雖表示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該線路架空地線並無斷落情況云云,然此非被告公司可據以卸責之 說詞。 七、由上開鑑定報告書意見,被告公司就設備維護確有過失因而致生火災損害,原告上述各項損害,均係被告不法侵害所生之結果,被告對於原告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3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公司所受損害及法定遲延利息。 八、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壹仟伍佰伍拾玖萬壹仟捌佰零陸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貳仟肆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之宣告。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併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指述火災事故緣起略以:104年8月8日,被 告架設於原告宏聚公司所承租彰化縣○○鄉○○○○區0路 00號空地西北側上方之電線桿礙子破裂損壞致高壓電線短路引起火花掉落致周圍樹木、圍牆燒毀並延燒至原告公司上開貨物,致貨物因此毀損滅失云云。 三、惟查: (一)本件被告臺電公司架空高壓線路69KV芳苑三廠分歧線線路路徑現場空照圖如被證一所示,其中原告所指述彰化縣○○鄉○○○○區0路00號空地即為圖中以紅色螢光筆圈畫 的空地位置。依據彰化縣消防局104年9月16日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容:「起火地點:彰化縣○○鄉○○○○區0路 00號」、「起火處:儲存場所西北側角落」、「起火原因:天然災害(電氣因素)」,既然起火處為儲存場所西北側角落,該空地西北側角落圍牆外係被告臺電公司芳苑- 力麗線#7、#8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然而#7、#8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礙子於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侵襲期間 並未發生破裂損壞情事,足證本件火災確與系爭#7、#8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無關。 (二)依據原告提出附卷之監視錄影光碟,火災現場於104年8月8日凌晨4時4分0秒畫面顯示正常,至4時4分53秒起約於被告臺電公司芳苑-力麗線#7、#8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之 間圍牆內原告公司承租場地內較低處出現「強光」,強光反射至#8特高壓電線電桿而映照出#8特高壓電線電桿,隨後出現強光處即產生火光開始燃燒,此事實經過符合上開「起火處:儲存場所西北側角落」之記載情形。 (三)於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侵襲期間,發生礙子損壞斷落 之被告公司特高壓電線桿,係位於原告公司儲存場所東北側圍牆外的力麗三廠分岐線#2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礙 子有明顯火災燒損之痕跡,並導致該#2高壓架空線路電 桿3號電線(高度位置最低者)脫垂(並未墜地),有照 片可稽。經查:高壓電桿礙子燒損斷落、高壓電線隨之脫垂,可立即導致現場供電線路跳脫(即俗稱跳電),依據被告公司蘇迪勒颱風期間芳苑-力麗線事故紀錄,現場當 日第1次線路跳脫時間係凌晨4時20分,距離原告公司承租儲存場所西北側角落發生火災起火之時間(4時4分53秒)有15分鐘之譜,證明系爭#2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所生礙 子燒損斷落、高壓電線脫垂情事,係遭本件火災延燒所致,而非本件火災之起火點。 (四)由上可知,係於104年8月8日凌晨4時4分53秒許,於原告 公司承租儲藏場地西北角(圍牆內)起火燃燒,進而燃燒原告公司承租儲藏場地西側廠房,火勢進而沿原告公司堆棧於儲藏場地之貨品一路向東側蔓延,最終並將原告公司承租儲藏場地東側建物燒毀,該東側建物較高處之火舌因風勢助長延燒到原告公司承租儲存場所東北側圍牆外的力麗三廠分岐線#2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以致#2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與礙子均有明顯火災燒損之痕跡,並導致該#2高壓架空線路電桿礙子於當日凌晨4時20分燒損斷落、3 號電線(高度位置最低者)脫垂(並未墜地),發生線路跳脫事故。此有被告提出之麗線和力麗三廠分歧線線路路徑現場空照圖乙份、彰化縣消防局104年9月16日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容影本乙份、力麗三廠分岐線#2高壓架空線 路電線桿,礙子照片、蘇迪勒颱風期間芳苑-力麗線事故 紀錄影本乙份等為證。可見本件火災發生之原因,與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並非相同,原告之主張不足採。 四、就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被告表示意見如次:(一)消防分隊人員抵達現場時為清晨4點18分,搶救期間可聽 見高壓電桿發出爆炸聲響且有零星火花自高壓電桿掉落。(鑑定書15、35頁)被告研判應為當時力三分歧線#2電桿聚合礙子已被旁邊廠房之大火延燒導致脫垂,導線復受11級強風吹向電桿致絕緣間距不足(此時導線仍送電),導致線路接地短路而發出爆炸聲響及火花。 (二)依據宏恩公司警衛吳武忠筆錄,火災發生前有聽到類似爆炸聲響,聽到兩三聲。但據力麗公司兩位員工陳信宏林和成之筆錄,火災發生前並沒有聽見異常聲響及爆炸聲響( 鑑定書35、36頁)。依力麗公司兩位員工所述,在火災發 生前台電公司輸電設備無產生異常聲響及爆炸聲響。力麗公司員工林和成陳述:「火災發生前沒有聽見異常聲響或爆炸聲響」、「(問:當時電線桿電線情形如何?)初期查看該處電線桿都正常,線路無掉落,無聽見爆炸及異常聲響。」。 (三)依據力麗公司員工(陳信宏)筆錄,火災當天約4點4分突然公司全部停電,同一時間往窗外看,從窗戶就有看見外面火光,且起火處附近高壓電桿上礙子有出現短路情形。惟本處值班主任林家維筆錄,8月8日因為颱風芳苑工業區大約4時20分跳電…之前供電均正常,之後有多次恢復送 電後又跳電,詳細跳電、復電情形要再查…(鑑定書62頁)。當天力麗公司約4點4分突然公司全部停電,經查係芳苑~力麗線前端線路(供應芳苑變電所之彰林線)跳電引起。 (四)原告提出給法院的監視器光碟影片,8月8日在4點5分出現暴閃1道直線強光,經比對係廠房西北側之塑膠料已著火 ,大火強光反射台電公司力麗輸電8號電桿產生暴閃之1道直線強光。可證依原告提供予消防局做為調查佐證之監視器畫面所看到白色光(亮點或光點),可能是各種正、折射或反射光,不能證明是火光。 (五)鑑定報告敘述起火時間為8月8日凌晨4點6分,正值蘇迪勒颱風侵襲芳苑地區達11級陣風,風向為北風,起火處附近位處北風風口,該處高壓電桿承受風力更加劇烈,易導致高壓電桿因承受過大之風力,「輸電線路劇烈搖晃,或遭受其他飛散物品撞擊,產生大量火花」云云。被告主張:依據台電公司火災現場高壓電桿維修人員李奕楨104年8月17日談話筆錄:「接獲通報後準備維修工具、材料前往修復,大約於8月8日13時到達現場,到達現場發現力三分歧線#2號高壓電桿三號線礙子被火燒損掉落,二號線有輕 微燒傷,通知公司斷電後進行三號線礙子更換,約於16時完成,8月8日僅維修力三分歧線#2號高壓電桿,未維修 其他高壓電桿。」等語。如台電公司送電中輸電設備遭受其他飛散物品撞擊,產生大量火花,撞擊點亦即力麗輸電#7、8號高壓電桿之間高壓電線,應有燒灼痕跡。蓋因 其他飛散物品接觸高壓電線時由於電線短路產生電擊火花而燒灼電線之故,此時該線路應會跳脫。惟經檢視現場力麗輸電#7、8號桿高壓電線,並未發現該高壓電線有燒灼痕跡且該線路於4時許並無跳電情形。因此鑑定書意見「 易導致高壓電桿因承受過大之風力,「輸電線路劇烈搖晃,或遭受其他飛散物品撞擊,產生大量火花」云云,實屬臆測之詞。 (六)據原告宏聚公司負責人洪哲耀所述(鑑定書11頁):塑膠回收料常溫是很穩定,不會自燃,塑膠原料需接觸明火才會起火燃燒。惟查:1.火災發生前正值颱風侵襲,且未下雨,塑膠原料遭強風吹襲又因強風導致塑膠粉塵相互磨擦產生靜電,應非屬常溫穩定狀態,無法排除可能自燃。2.塑膠料為易燃物,又未放置於有安全防護之倉庫,洵有放置不當,且未善盡安全防護管理責任。 (七)鑑定報告所述(鑑定書12頁):起火處之倉庫四周均以水泥圍牆防護,高度約2公尺,由圍牆外側丟入火種難度高, 且火災發生時間正值颱風侵襲,街道少有人逗留,故排除因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惟前述街道少有人逗留表示仍可能有人(因監視器距離及角度問題未拍到)抽煙彈丟煙蒂時遭當時強風吹起進入圍牆內引燃火災。況且當時達強風11級風,如地面有菸蒂火種亦可輕易為強風揚起越過圍牆掉落在塑膠原料易燃物上,豈可排除因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之可能性。 (八)綜上,本件彰化縣消防局火災鑑定報告於無現場#7、8號桿高壓電線短路燒灼跡證,僅以臆測推論之方式認定本件可能起火之原因:「無法排除天然災害導致台電公司輸電設備火花掉落引起火災之可能」云云,自難昭信服。被告公司輸電設備與本件火災發生之間尚難認有何相當因果關係。退萬步言,本件倘係天然災害(颱風)導致被告公司輸電設備受外物碰觸產生火花掉落引起火災(按:被告公司否認之),此亦屬天然災害(颱風)此一不可抗力事故所導致,不可歸責於被告公司,原告公司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3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賠償損害,並 無理由。 五、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106年1月11日鑑定報告結論略以: (一)火災發生原因:位於工區七路的力三分歧線與芳苑力麗線 69kV特高壓系統之架空避雷地線出現四次異常放電,且產生多處火花散落,其中由芳苑力麗線7號或8號特高壓電線桿上方掉落之火星火團被風吹至南方堆放塑料區域為引起火災之可能原因。 (二)上開發生原因是否可以排除天然災害導致之可能性:本案 特高壓輸電系統之架空避雷地線所產生的高能量放電,不排除因在颱風天,空飄物被強風吹起而觸及礙子與吊掛礙子橫担間或導線與導線間或導線與架空避雷地線間,引發閃絡放電。故無法排除因天然災害導致之可能性。 (三)被告對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106年1月11日鑑定報告結論之意見如次: (1)原告主張稱:以鑑定報告書分析意見所載:芳苑力麗線8號特高壓電桿上方的特高壓礙子及架空地線的接續端子不排除 有上述鹽害嚴重之情形,造成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 ,容易造成閃燃放電,引起火花。且不排除架空接地線有接 觸不良之可能。則本件起火原因確係被告公司之高壓電桿、 礙子等相關設備保養維護有疏失,未於遇颱風之特別時期加 強除鹽化作業,致鹽害嚴重,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 絕緣能力降低、架空接地線有接觸不良等情況,引起火花進 而引燃原告宏聚公司、宏恩公司所堆放塑膠原料云云。 (2)惟被告台電公司均有按期於100年至104年每年10月至次年3月間,依台電線路維護標準程序,於芳苑力麗線及力三分 歧線,都有進行一次的「活線礙子清掃作業」(鑑定報告 附件11)。此蓋因芳苑力麗線及力三分歧線所在彰化縣海 岸,於冬季吹拂極強勁且乾燥之東北季風,且係乾燥無雨 之情況下,帶鹽分之空污將得以快速附著在礙子表面及裸 線、接續點的縫隙,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絕緣能 力降低,為維持輸電線路絕緣能力以及供電安全,因此被 告台電公司往例均於每年10月至次年3月間於芳苑力麗線及力三分歧線,都有進行一次的「活線礙子清掃作業」,清 洗礙子除去鹽污。而彰化縣沿海地區夏季為雨季,常有午 後雷陣雨、西南氣流強降雨抑或是颱風過境降雨,可藉由 降雨將附著於礙子表面及裸線、接續點縫隙的鹽污去除。 因此不需於夏季雨季辦理清洗礙子作業。而依據104年8月7日中央氣象局關於蘇迪勒颱風預報,彰化沿海地區發布「 大豪雨」警戒,可預期颱風豪雨滌除附著於礙子表面及裸 線、接續點縫隙的鹽污,豈料本次颱風於彰化芳苑地區只 有強風而沒雨,帶鹽分之空污將快速附著在礙子表面及裸 線、接續點的縫隙,造成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絕 緣能力降低(鑑定報告第44頁倒數第4行以下),惟因被告台電公司確實執行每年年底冬季時「活線礙子清掃作業」 ,且夏季雨季時期並非乾燥季風攜帶鹽污附著礙子設備之 時期,被告台電公司未於蘇迪勒颱風吹襲前辦理「活線礙 子清掃作業」,何有疏失可言。 (3)被告台電公司供電系統中架空地線指與大地等電位的線, 並不具送電之作用,平時也不會有電流流過,設置主要目 的是為遮避雷擊與降低雷擊對設備之影響,說明如次:1. 攔截直接雷擊:架空地線設置於導線上方,主要讓雷擊能 直接落在架空地線上,降低雷擊直接落在導線上之機率, 防止造成其他設備損壞,確保輸電設備之安全。2.分散雷 擊電流:若雷擊直接落在架空地線上,架空地線可提供路 徑讓雷擊電流進行分流,藉由分散電流來降低對地之電位 升,以減少逆閃絡發生之機會。是以,架空地線並不具送 電作用,若遇有高能量需釋放能量而產生火花之情形,則 分析有兩種可能: 1.因雷擊擊中架空地線,需釋放能量。 2.颱風風力吹揚空飄物同時觸及地線與帶電體造成(線間)閃絡火花,而如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述:「經調閱中央氣象 局閃電觀測資料(附件8),於104年8月8日3點至5點間,芳苑鄉並無落雷紀錄,故可排除因閃電引起火花掉落引燃火災之可能性」。查事故發生時該區域並無落雷紀錄,則應可排除因閃電引起火花之可能性,而此處如無異常雷擊能量需釋放,則架空地線與雷擊無直接或間接關係,足見原告所述:「…不排除架空地線有接觸不良之可能…」之情形實不可能發生。 (4)鑑定報告書結論:「本案特高壓輸電系統之架空避雷地線 所產生的高能量放電,不排除因在颱風天,空飄物被強風 吹起而觸及礙子與吊掛礙子橫担間或導線與導線間或導線 與架空避雷地線間,引發閃絡放電,故無法排除因天然災 害導致之可能性。」,此處火花較可能係颱風風力吹揚之 空飄物同時觸及地線與帶電體所引起,而外來之空飄物既 非屬被告公司建置設備,非被告公司管理維護之範疇,颱 風空飄物造成閃絡屬不可抗力之因素,應歸納於天然災害 。又空飄物因同時觸及地線與帶電體,直接縮短絕緣間距 進而產生閃絡火花,此情形於大晴天、夜晚、雨天,颱風 天等皆可發生,根本無待於鹽污大量附著於礙子始能發生 ,故絕緣直接破壞與鹽霧汙染並無任何直接關聯。是以, 颱風吹揚空飄物屬不可抗力之因素,非屬被告公司管理維 護上之疏失,此係天然災害(颱風)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被 告公司輸電設備受空飄物碰觸產生閃絡火花,不可歸責於 被告公司。 六、原告另稱:於104年8月8日本件火災發生時,正值蘇迪勒颱 風來襲期間,且中央氣象局氣象預報早已預報蘇迪勒颱風來勢洶洶。詎料,被告公司卻僅於104年8月6日仍為『普通巡 視』,而非『臨時巡視』,未針對颱風來襲前對該段線路區間就個項目為重點性檢測巡視,並為可能發生異常之預測及防範事故於未然之巡視,容有違誤。而且,關於「地線及接地線銹蝕嚴重」情況,被告台電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既已於103年2月25日為架空線路點檢時既已發現有異常情況,卻遲至約半年後之103年8月12日始編妥汰換工作單,更延至一年後於104年9月2日才停電辦理地線及附屬鐵器更換,就地 線及接地線銹蝕辦理地線及附屬鐵器更換。而且,佐以鑑定報告書意見分析意見所載:不排除架空接地線有接觸不良之可能,更可見被告公司未於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來襲前 依規定為臨時巡視,亦未針對颱風來襲前對該段線路區間為設備檢查,確有疏失云云。 (一)惟查:被告公司普通巡視及臨時巡視均依被告公司QP-L75-01輸電線路巡視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查中央氣象局颱 風警報發布概況表,蘇迪勒(SOUDELOR)颱風於104年8月6日11:30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值被告台電公司辦理普通巡視期間,氣象局復於104年8月6日20:30發布陸上颱風警報。 依據被告公司QP-L75-作業程序書,普通巡視工作內容在於巡檢時需注意線路附近建築物、樹木、工地、交叉物等其 他接近設備之狀況及任何地形、地貌(如山勢、水文等)變 化之情形,俾便掌握環境是否有影響供電安全之疑慮,巡 視週期為每年辦理6次以上之定期巡視。故普通巡視是針對前述項目(附近建築物、樹木、工地、交叉物、其他工作物等接近設備之狀況)辦理巡視及檢測,並為可能發生異狀之線路區間周遭再進行妥處,如辦理修剪竹木,或於必要時 向線下(旁)業主宣導保持安全距離,主要目的是為排除預 警性供電安全障礙。另依據被告台電公司QP-L75-作業程序書,臨時巡視工作內容以超高壓線路、一次系統重要幹線 及依「環境因素安全評估」及「定期監測安全評估」A、B 、C、D等級制定之「塔基維護顏色管理模式」列為紅色塔 基者優先辦理(偵查卷第58頁背面),臨時巡視則安排於 發生颱風、豪雨、地震、下雪等氣象異常現象「過後」( 偵查卷第58頁背面、第60頁),且以3天內巡畢為原則。如遇颱風過境或異常豪大雨後,被告台電公司皆立即辦理臨 時巡視,倘發現有空飄物纏住桿塔礙子串、鐵塔歪斜、塔 基弱點等,即視情況協調停電以排除急迫性供電安全障礙 。被告公司於104年8月6日辦理普通巡視,蘇迪勒颱風過境後即辦理臨時巡視,排除急迫性供電安全障礙(如清除空飄物等工作),復於9月8日及10月8日等辦理普通巡視,針對 前述項目各別重點性巡檢以排除預警性供電安全障礙,並 規劃輸電線路弱點改善,俟協調停電後進場施作。是以, 普通巡視及臨時巡視均依被告台電公司QP-L75-01輸電線路巡視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而普通巡視及臨時巡視之內容 及時機,非如原告書狀第6頁及第7頁所述:「…僅於104年8月6日仍為『普通巡視』,而非『臨時巡視』,未針對颱 風來襲前對該斷線路區間就各項目為重點性檢測巡視…」 之違誤,特予反駁。 (二)被告台電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於103年2月25日為架空線路點檢時,雖發現「地線及接地線銹蝕嚴重」情況,惟該線路架空地線外表既有鏽蝕尚不影響強度,何況事故發生時該區域並無落雷紀錄,則應可排除因閃電引起火花之可能性,而此時如無雷擊能量需釋放,即架空地線不可能有何發生接觸不良之機會而造成火花,是以系爭架空地線雖於104年8月8日事故發生時洵有鏽蝕之情形而尚未更換, 然此非造成絕緣不良產生火花之原因,與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實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七、綜上所陳,原告起訴狀所述本件火災起火原因,與客觀事實及證據均不符。依上開「起火原因:天然災害(電氣因素)」並未有「無法排除臺電高壓電因故發生火花掉落引起火災之可能性」之記載,且起火地點既然係在原告公司承租儲存場所西北側角落,顯見本件火災係可歸責於原告公司或儲存場所出租人之事由所致,至少亦係因蘇迪勒颱風此一天然災害導致原告公司承租之儲存場所電氣設備異常而致起火,而與被告公司系爭#2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礙子燒損脫垂並無 任何因果關係,則原告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1條之3規定請求被告台電公司賠償損害云云,洵無理由,應予駁回。況依據鑑定報告書所載:「不排除因在颱風天,空飄物被強風吹起而觸及礙子與吊掛礙子橫担間或導線與導線間或導線與架空避雷地線間,引發閃絡放電,故無法排除因天然災害導致之可能性。」等情,以及芳苑鄉於事故期間未有落雷紀錄,應可排除該處因閃電引起火花之可能性,而該處如無雷擊能量需釋放,則架空地線既未受到雷擊,足見原告所述「…不排除架空地線有接觸不良之可能…」之情形實不可能發生,而颱風強勁風力吹揚空飄物造成閃絡放電之可能性較符實際情形。惟外來之空飄物非屬被告台電公司建置設備,非被告台電公司管理維護之範疇,應歸納於颱風天然災害因素所造成,而不可歸責於被告台電公司。原告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3規定請求被告台電公司賠償損害,並無理由。 丙、爭點整理部分: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104年8月8日清晨4時許,原告宏聚公司所承租彰化縣○○鄉○○○○區0路00號空地西北側起火發生火災。 (二)本件火災事故發生當時,為蘇迪勒颱風侵襲彰化縣之期間,風速達11級陣風、風向為北風。 (三)104年8月8日清晨4時4分停電、宏恩公司警衛吳武忠於當 日4時5分報案。 二、兩造爭執事項: (一)104年8月8日,原告宏恩公司、宏聚公司置放於彰化縣○ ○鄉○○○○區○區0路00號空地西北側上方之電線桿礙 子破裂損壞致高壓電線短路引起火花掉落致周圍樹木、圍牆燒毀並延燒至原告公司上開貨物,致貨物因此毀損滅失,是否可採? (二)104年8月8日清晨4時許,原告宏聚公司所承租彰化縣○○鄉○○○○區0路00號空地西北側起火發生火災,起火原 因為何? (三)原告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3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賠償損害,有無理由? 丁、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本件火災事故緣起略以:104年8月8日,被告 架設於原告宏聚公司所承租彰化縣○○鄉○○○○區0路00 號空地西北側上方之電線桿礙子破裂損壞致高壓電線短路引起火花掉落致周圍樹木、圍牆燒毀並延燒至原告公司上開貨物,致貨物因此毀損滅失云云,雖據其提出彰化縣消防局 104年9月14日製作之火災調查資料內容及監視錄影光碟攝錄自04:03:50起之畫面、原告之公司資料查詢影本各一份、瑞奇公証有限公司貨物公證報告影本一份為憑,且聲請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呈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履勘火災現場。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此即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兩造 對本件火災發生之原因,及是否與被告所為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既有爭執,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任。經查:依據彰化縣消防局於105年3月9日函覆本院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顯示本件104年8月8日4時6分之火災: 1.起火戶研判為:彰化縣○○鄉○○○○區○區0路00號原告宏 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聚公司)承租地。 2.起火處研判為:彰化縣○○鄉○○○○區○區0路00號原告宏 聚公司、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恩公司)塑膠原料堆放場西北側角落附近。 3.起火原因雖研判為:無法排除因天然災害導致台電高壓電桿火花掉落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然依據彰化縣消防局104年9月16日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容:「起火地點:彰化縣○○鄉○○○○區0路00號」、「起火處:儲存場所西北側角落」、「起火原 因:天然災害(電氣因素)」,並未有「無法排除因天然災害導致台電高壓電桿火花掉落引起火災之可能性」之文字記載,此有彰化縣消防局火災調查資料在卷可稽,足見該局前後所認起火原因即有不同。且既然起火處為儲存場所西北側角落,該空地西北側角落圍牆外係被告臺電公司芳苑-力麗線#7、#8 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然而如被告所辯#7、#8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礙子於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侵襲期間並未發生破裂 損壞情事,難認本件火災確與系爭#7、#8高壓架空線路電線桿有何直接關連。 三、次查,經本院調取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四項分析及第五項鑑定結論,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 度他字第2504號卷:其中鑑定報告書第四項分析及第五項鑑定結論略以: (一)分析: 1. 疑點排除:(1)人為縱火之可能性、(2)現場因動力設備使用 不當所引起火災之可能性、(3)因2號電線桿絕緣礙子掉落導 致高壓線短路火花掉落引起火災之可能性、(4)因閃電雷擊引起火花掉落引燃火災之可能性、(5)電信或電力線路被颱風吹斷、飛觸碰及特高壓線路造成短路火花掉落,引起火災之可 能性。 2. 火災發生之起火點位置研判:104年8月8日凌晨3點到4點之間,位於工區七路的力三分岐線與芳苑力麗線69KV特高壓系統 支架空避雷線出現四次電力性閃光,且產生多處火花散落, 其中於03:42:58及03:47:24時,由芳苑力麗線7號或8號特高壓電線桿上方掉落被風吹至南方之火團,為引起火災較可能 之原因。 3. 69kV特高壓輸電線所產生的火星、火團的原因推斷:因工區 七路火災現場力三分岐線與芳苑力麗線69kV特高壓輸電線均 為裸線而架空避雷地線為鍍鋅鋼絞線,沒有披護層保護。而 彰化縣沿海地區尤其是芳苑工業區一帶,因靠近王功海邊, 鹽害嚴重。…本次颱風只有強風而沒雨,故帶鹽分的空汙快 速地附著在礙子表面及裸線、接續點的縫隙,造成礙子與礙 子橫担間或導線與導線間或導線與架空避雷地線間,容易造成 閃絡放電。 4. 工區七路電力系統可能存在的問題:鑑定單位比對104年8月8日、105年9月27日兩次颱風架空接地線閃光現象,可歸納出 : (1)104年8月8日在工區七路上所發生之四次閃光其閃絡能量不 足以引發台電端保護電驛動作,故無跳脫紀錄。 (2)105年9月27日在芳苑力麗線8號特高壓電桿上方的特高壓礙 子及架空地線的接續端子不排除有上述鹽害嚴重之情形,造成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絕緣能力降低,一旦有被風吹起的空飄物及礙子獲礙子橫担,容易造成閃燃放電,引起火花。 (3)105年9月27日15點23分30秒拍到8號桿上方架空地線及該地 線進入力麗一廠牆壁接地線接頭處力麗兩端同時閃絡,且只有8號桿上方有火團掉落。兩端同時受到空飄物觸及的 機會降低,最有可能的情形是當時只有8號桿上方受空飄 物處及相、地線間,引發閃燃,對地線放電電流很大,可能因力麗廠牆壁地線接續點接觸不良造成高熱而同時有閃光出現。此外,又分別於15點25分24秒及15點26分07秒在力麗一廠牆壁地線接頭出發生兩次閃燃。此處牆壁地線接續點與其下方之三相特高壓穿牆礙子距離為4.5米,且在 不到3分鐘之內連續發生3次閃絡,所以此處發生特高壓對地閃絡的可能性極低,而不排除架空接地線有接觸不良之可能。 (二)鑑定結論: 1. 火災發生原因:位於工區七路的力三分岐線與芳苑力麗線 69kV特高壓系統之架空避雷地線出現四次異常放電,且產生 多處火花散落,其中由芳苑力麗線7號或8號特高壓電線桿上 方掉落之火星、火團被風吹至南方堆放塑料區域,為引起火 災之可能原因。 2. 上開發生原因是否可以排除天然災害導致之可能性:本案特 高壓輸電系統之架空避雷地線所產生的高能量放電,不排除 因在颱風天,空飄物被強風吹起而觸及礙子與吊掛礙子橫担 間或導線與導線間或導線與架空避雷地線間,引發閃絡放電 。故無法排除因天然災害導致之可能性。 四、原告稱:以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106年1月11日鑑定報告書分析意見所載:芳苑力麗線8號特高壓電桿上方的特高壓礙 子及架空地線的接續端子不排除有上述鹽害嚴重之情形,造成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容易造成閃燃放電,引起火花。以及,不排除架空接地線有接觸不良之可能。則本件起火原因係被告公司之高壓電桿、礙子等相關設備保養維護有疏失,未於遇颱風之特別時期加強除鹽化作業,致鹽害嚴重,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絕緣能力降低、架空接地線有接觸不良等情況,引起火花進而引燃原告宏聚公司、宏恩公司所堆放塑膠原料云云。惟查: (一)被告台電公司均有按期於100年至104年每年10月至次年3 月間,依台電線路維護標準程序,於芳苑力麗線及力三分歧線,都有進行一次的「活線礙子清掃作業」(鑑定報告附件11)。此蓋因芳苑力麗線及力三分歧線所在彰化縣海岸,於冬季吹拂極強勁且乾燥之東北季風,且係乾燥無雨之情況下,帶鹽分之空污將得以快速附著在礙子表面及裸線、接續點的縫隙,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絕緣能力降低,為維持輸電線路絕緣能力以及供電安全,因此被告台電公司往例均於每年10月至次年3月間於芳苑力麗線 及力三分歧線,都有進行一次的「活線礙子清掃作業」,清洗礙子除去鹽污。而彰化縣沿海地區夏季為雨季,常有午後雷陣雨、西南氣流強降雨抑或是颱風過境降雨,可藉由降雨將附著於礙子表面及裸線、接續點縫隙的鹽污去除。因此不需於夏季雨季辦理清洗礙子作業。而依據104年8月7日中央氣象局關於蘇迪勒颱風預報,彰化沿海地區發 布「大豪雨」警戒,可預期颱風豪雨滌除附著於礙子表面及裸線、接續點縫隙的鹽污,豈料本次颱風於彰化芳苑地區只有強風而沒雨,帶鹽分之空污將快速附著在礙子表面及裸線、接續點的縫隙,造成礙子與有接地的礙子橫担之間絕緣能力降低(鑑定報告第44頁倒數第4行以下),惟 因被告公司確實執行每年年底冬季時「活線礙子清掃作業」,且夏季雨季時期並非乾燥季風攜帶鹽污附著礙子設備之時期,被告台電公司未於蘇迪勒颱風吹襲前辦理「活線礙子清掃作業」,尚難認有何疏失。 (二)被告台電公司供電系統中架空地線指與大地等電位的線,並不具送電之作用,平時也不會有電流流過,設置主要目的是為遮避雷擊與降低雷擊對設備之影響,說明如次:1.攔截直接雷擊:架空地線設置於導線上方,主要讓雷擊能直接落在架空地線上,降低雷擊直接落在導線上之機率,防止造成其他設備損壞,確保輸電設備之安全。2.分散雷擊電流:若雷擊直接落在架空地線上,架空地線可提供路徑讓雷擊電流進行分流,藉由分散電流來降低對地之電位升,以減少逆閃絡發生之機會。是以,架空地線並不具送電作用,若遇有高能量需釋放能量而產生火花之情形,則可能係:1.因雷擊擊中架空地線,需釋放能量或2.颱風風力吹揚空飄物同時觸及地線與帶電體造成(線間)閃絡火花,惟如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述:「經調閱中央氣象局閃電 觀測資料(附件8),於104年8月8日3點至5點間,芳苑鄉並無落雷紀錄,故可排除因閃電引起火花掉落引燃火災之可能性」。查事故發生時該區域並無落雷紀錄,則應可排除因閃電引起火花之可能性,而此處如無異常雷擊能量需釋放,則架空地線與雷擊無直接或間接關係。 (三)鑑定報告書結論:「本案特高壓輸電系統之架空避雷地線所產生的高能量放電,不排除因在颱風天,空飄物被強風吹起而觸及礙子與吊掛礙子橫担間或導線與導線間或導線與架空避雷地線間,引發閃絡放電,故無法排除因天然災害導致之可能性。」,此處火花較可能係颱風風力吹揚之空飄物同時觸及地線與帶電體所引起,而外來之空飄物既非屬被告公司建置設備,非被告公司管理維護之範疇,颱風空飄物造成閃絡屬不可抗力之因素,應歸納於天然災害。又空飄物因同時觸及地線與帶電體,直接縮短絕緣間距進而產生閃絡火花,此情形於大晴天、夜晚、雨天,颱風天等皆可發生,根本無待於鹽污大量附著於礙子始能發生,故絕緣直接破壞與鹽霧汙染並無任何直接關聯,故颱風吹揚空飄物屬不可抗力之因素,非屬被告公司管理維護上之疏失,此係天然災害(颱風)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被告公司輸電設備受空飄物碰觸產生閃絡火花,不可歸責於被告公司,難認被告有何不法,核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不符。 (四)被告公司普通巡視及臨時巡視均依被告公司QP-L75-01輸 電線路巡視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 (1)原告另主張稱:於104年8月8日本件火災發生時,正值蘇迪勒颱風來襲期間,且中央氣象局氣象預報早已預報蘇迪勒 颱風來勢洶洶。詎料,被告公司卻僅於104年8月6日仍為『普通巡視』,而非『臨時巡視』,未針對颱風來襲前對該 段線路區間就個項目為重點性檢測巡視,並為可能發生異 常之預測及防範事故於未然之巡視,容有違誤。且關於「 地線及接地線銹蝕嚴重」情況,被告台電公司台中供電區 營運處既已於103年2月25日為架空線路點檢時既已發現有 異常情況,卻遲至約半年後之103年8月12日始編妥汰換工 作單,更延至一年後於104年9月2日才停電辦理地線及附屬鐵器更換,就地線及接地線銹蝕辦理地線及附屬鐵器更換 。佐以鑑定報告書意見分析意見所載:不排除架空接地線 有接觸不良之可能,更可見被告公司未於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來襲前依規定為臨時巡視,亦未針對颱風來襲前對 該段線路區間為設備檢查,確有疏失云云。 (2)查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蘇迪勒(SOUDELOR)颱 風於104年8月6日11:30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值被告台電 公司辦理普通巡視期間,氣象局復於104年8月6日20:30發 布陸上颱風警報。依據被告台電公司QP-L75-作業程序書,普通巡視工作內容在於巡檢時需注意線路附近建築物、樹 木、工地、交叉物等其他接近設備之狀況及任何地形、地 貌(如山勢、水文等)變化之情形,俾便掌握環境是否有影 響供電安全之疑慮,巡視週期為每年辦理6次以上之定期巡視。故普通巡視是針對前述項目(附近建築物、樹木、工地、交叉物、其他工作物等接近設備之狀況)辦理巡視及檢測,並為可能發生異狀之線路區間周遭再進行妥處,如辦理 修剪竹木,或於必要時向線下(旁)業主宣導保持安全距離 ,主要目的是為排除預警性供電安全障礙。另依據被告台 電公司QP-L75-作業程序書,臨時巡視工作內容以超高壓線路、一次系統重要幹線及依「環境因素安全評估」及「定 期監測安全評估」A、B、C、D等級制定之「塔基維護顏色 管理模式」列為紅色塔基者優先辦理(偵查卷第58頁背面 ),臨時巡視則安排於發生颱風、豪雨、地震、下雪等氣 象異常現象「過後」(104年度偵字第2504號偵查卷第58頁背面、第60頁),且以3天內巡畢為原則。如遇颱風過境或異常豪大雨後,被告台電公司皆立即辦理臨時巡視,倘發 現有空飄物纏住桿塔礙子串、鐵塔歪斜、塔基弱點等,即 視情況協調停電以排除急迫性供電安全障礙。被告台電公 司於104年8月6日辦理普通巡視,蘇迪勒颱風過境後即辦理臨時巡視,排除急迫性供電安全障礙(如清除空飄物等工作),復於9月8日及10月8日等辦理普通巡視,針對前述項目 各別重點性巡檢以排除預警性供電安全障礙,並規劃輸電 線路弱點改善,俟協調停電後進場施作。是以,被告雖延 至104年9月2日才停電辦理地線及附屬鐵器更換,容有拖延,然其普通巡視及臨時巡視均依被告台電公司QP-L75-01輸電線路巡視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被告公司未於104年8月 8日蘇迪勒颱風來襲前為臨時巡視,遽認有何不法。 (五)縱被告台電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既已於103年2月25日為架空線路點檢時,雖發現「地線及接地線銹蝕嚴重」情況,惟該線路架空地線外表既有鏽蝕尚不影響強度,何況事故發生時該區域並無落雷紀錄,則應可排除因閃電引起火花之可能性,而此時如無雷擊能量需釋放,即架空地線不可能有何發生接觸不良之機會而造成火花,是以系爭架空地線雖於104年8月8日事故發生時洵有鏽蝕之情形而尚未 更換,然此非造成絕緣不良產生火花之原因,與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實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併此陳明。 五、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106年1月11日鑑定報告書分析本件火火災發生之起火位置而研判:104年8月8日凌晨3點到4點之 間,位於工區七路的力三分岐線與芳苑力麗線69kV特高壓系統之架空避雷線出現四次電力性閃光,且產生多處火花散落,其中於03:42:58及03:47:24時,由芳苑力麗線7號或8號 特高壓電線桿上方掉落被風吹至南方之火團,為引起火災較可能之原因,故屬卓見,然電機技師公會106年1月11日鑑定報告書第45頁指出較有可能引發火災之火星掉落時間為03: 47:24,且認火災發生時間為04:04:53,此有鑑定報告書可 稽,然何以其間需相距約18分鐘始發生火災?又如何認定出現四次電力性閃光,其中於03:42:58及03:47:24時,由芳苑力麗線7號或8號特高壓電線桿上方掉落被風吹至南方之火團,為引起火災較可能之原因?宏恩公司警衛吳武忠於104年8月8日清晨4時4分發現停電、隨即於當時4時5分報案,依據 吳武忠於消防局調查時稱:伊看見火光,當時火勢在圍牆內等語,則依其所述當時火勢係在圍牆內,並非由外部掉落火花或閃光引燃至圍牆內,且其並未目睹或提及四次電力性閃光與原告塑膠物品之燃燒有何接觸或關聯,尚難遽認係被告公司因過失不法所致。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106年1月11日鑑定報告書之上開鑑定結論:認火災發生原因:「其中由芳苑力麗線7號或8號特高壓電線桿上方掉落之火星、火團被風吹至南方堆放塑料區域,為引起火災之可能原因。」云云,容係可能原因之推測之詞,尚難遽採。況縱認電機技師公會上開鑑定結論非虛,然上開鑑定亦認為:本案特高壓輸電系統之架空避雷地線所產生的高能量放電,不排除因在颱風天,空飄物被強風吹起而觸及礙子與吊掛礙子橫担間或導線與導線間或導線與架空避雷地線間,引發閃絡放電。故無法排除因天然災害導致之可能性等語,徵諸彰化縣消防局鑑定書第65頁之結論,亦認為起火原因無法排除因天然災害導致台電高壓電桿火花掉落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等語,惟外來之空飄物非屬被告台電公司建置設備,非被告台電公司管理維護之範疇,而颱風屬天然災害因素,所造成火災,應不可歸責於被告台電公司,被告難認有何不法。 六、綜上所述,依據鑑定報告書所載:「不排除因在颱風天,空飄物被強風吹起而觸及礙子與吊掛礙子橫担間或導線與導線間或導線與架空避雷地線間,引發閃絡放電,故無法排除因天然災害導致之可能性。」等情,以及芳苑鄉於事故期間未有落雷紀錄,應可排除該處因閃電引起火花之可能性,而該處如無雷擊能量需釋放,則架空地線既未受到雷擊,足見原告所述「…不排除架空地線有接觸不良之可能…」之情形實不可能發生,而颱風強勁風力吹揚空飄物造成閃絡放電之可能性較符實際情形。惟外來之空飄物非屬被告台電公司建置設備,非被告台電公司管理維護之範疇,應歸納於颱風天然災害因素所造成,而不可歸責於被告台電公司。原告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3規定請求被告台電公司賠償損害,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據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訴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預方法,經核對判決結果無影響,原不逐一論述。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