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 共同送達代收人 古品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38,021元,應徵裁判費5438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