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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洪志賢

  • 當事人
    中華民國經濟部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泱泱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中華民國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王士豪律師 被   告 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登即張羿宸 被   告 泱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得民 被   告 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座落於彰化縣線西鄉西興段77-3、77-11、77-12、77-13、77-14、77-15及77-16地號土地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座落於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所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地上權登記予 以塗銷。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60,663元 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314,302元之不 當得利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91,656元 ,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144,956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08,625元 ,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138,913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23,667元 ,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70,216元之 不當得利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66,804元 ,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泱泱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中新台幣76,800元,被告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中新台幣3,448元;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73,575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本項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給付義務。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違約金原告新台幣17,908,841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31,430元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新台幣9,811,148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14,496元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新台幣9,508,688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13,891元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新台幣5,000,277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7,022元予原告。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新台幣3,623,641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7,358元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泱泱股份有限公司31124分之76,被告承德油脂 股份有限公司31124分之3,餘由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為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泱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依序以新台幣10400000元、25000元、1100元供擔保後,得對各該被告為假執行。但被告 泱泱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76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則就被告 泱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潔公司)、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德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兩造分別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3日、96年1月31日、96年7月30日、97年6月25日及98年2月6日簽訂「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由被告鴻潔公司向原告承租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西興段77-13、西興段77-14地號土地)、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簡稱○○段00000地號土地)、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西興段77-11、西興段77-12地號土地)、彰化縣線西鄉○○段00 000地號土地(下稱○○段00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段0000地號土地)。前開地號土地之租賃契約並有經彰化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郭俊麟以95年度彰院民公俊字第0148號公證書、96年度彰院民公俊字第0086號公證書、96年度彰院民公俊字第0609號公證書、97年度彰院民公俊字第0436號公證書及98年度彰院民公俊字第0086號公證書予以公證。 二、又被告鴻潔公司依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書第5條約定,應逐期 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繳交當期租金於原告指定帳戶,另依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3條約定,被告鴻潔公司違反契約約定,原告得終止契約收回土地。查: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未依約繳納租金,雖於100年12月13日向原告申請延緩繳納租金 一年,惟期限屆至後仍尚未繳納,原告遂分別於101年1月12日及101年3月9日以彰濱工字第1016070152號函及彰濱工字 第1016070948號函催繳並通知被告鴻潔公司逾期未繳納,將終止兩造租賃契約。惟被告鴻潔公司仍未如期繳納,原告遂分別於102年1月10日、102年1月23日及102年6月4日以沙鹿 北勢郵局第000008號存證信函、鹿港郵局第000027號存證信函)及沙鹿北勢郵局第000063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鴻潔公司自102月1月6日終止○○段0000地號、自101年12月30日終止○○段00000○00000地號、自101年12月31日終止○○段00 000地號、自102年1月23日終止○○段00000○00000地號土 地、及自102年5月25日終止○○段00 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並請被告鴻潔公司清除承租土地之地上物回復原狀交還予原告。惟被告鴻潔公司未加置理,迄今仍未依約清除承租土地上地上物並回復原狀交還予原告。 三、復查被告鴻潔能源公司自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段0000地號及77-11至77-16地號土地,自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原告。此外,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15條約定未回復原狀暨逾期返還租賃標的物者,每逾一日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應支付按日租金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故原告除請求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清除地上物、回復原狀及塗銷地上權外,尚有上開附帶請求如聲明所示。 四、又查,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未經原告同意,被告鴻潔公司不得將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全部或一部設定負擔、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然被告鴻潔公司於未經原告同意下,竟出租予被告泱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泱泱公司」)使用承租之標的物;甚且,被告泱泱公司亦將佔用於○○段00000地號之桶槽出租予被告承德公司),被告泱泱公 司及承德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下,無權占用○○段00000地號 ,自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原告,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 五、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考,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455條前段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系 爭土地租賃契約第14條亦約定:「乙方於租期屆滿前放棄承租或經甲方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不再續約者,應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返還租賃標的物,並應回土地原 狀。」。查:原告以被告鴻潔公司積欠租金為由,於102年 1月10日、102年1月23日及102年6月6日發函通知被告鴻潔能源公司終止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故系爭土地租賃契約已經合法終止,被告鴻潔公司迄今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西興段地號土地,原告依民法第455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系爭 租賃契約第14條規定,請求被告鴻潔公司清除地上物,並將系爭西興段地號土地回復原狀後交還予原告,實屬有據。 六、另兩造簽訂租約後,原告即將○○段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設定地上權予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惟被告鴻潔公司自100年間即未依約逐期繳納租金,業經原告發函終止系爭 土地租賃契約,並依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14條請求被告鴻潔公司回復原狀,亦即返還土地及終止其地上權;然而,被告鴻潔公司均未加置理,原告爰再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鴻潔能源公司表示終止地上權並請求其回復原狀。,被告鴻潔公司對○○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既 經原告終止,原告依民法第767條土地所有權人妨害排除請 求權,請求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段000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予塗銷,自屬有據。 七、系爭土地租賃契約已經原告發函終止,被告鴻潔公司即無使用系爭西興段地號土地之合法權源,被告鴻潔公司因此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鴻潔 能源公司返還該利益。關於該不當得利數額之計算如下: ⒈無權占用○○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 ⑴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新台幣(下同)9,793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租率為5%,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 40.8元/平方公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 月1日依行政院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 之年租率重新計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 當日按最近1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 度比率調整之。第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 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⑵而被告鴻潔公司自系爭租賃契約終止之翌日即102年1月7日 起,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6,160,663元,詳細計算表列如附表一所示 。 ⑶此外,被告鴻潔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廠房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不當得利以每月314,302元計算【計算式 :(10,212x1.012x0.042x8689.36)/12=314,302】,直至 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止。 ⒉無權占用○○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⑴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590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租率為5.2%,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41.6元/平方公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 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重新計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近1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第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 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⑵而被告鴻潔公司自系爭租賃契約終止之翌日即101年12月31 日起,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3,391,656元,詳細計算表列如附表二所 示。 ⑶此外,被告鴻潔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廠房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不當得利以每月144,956元計算【計算式 :(10180.2x1.012x0.042x4,020.04)/12=144, 956】,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止。 ⒊無權占用○○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⑴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027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租率為4.8%,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36.1元/平方公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 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重新計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近1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第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 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⑵而被告鴻潔公司自系爭租賃契約終止之翌日即102年1月24日起,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3,308,625元,詳細計算表列如附表三所示 。 ⑶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廠房 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不當得利以每月138,913元計算 【計算式:(9,755.9x1.012x0.042x4,020.01)/12=138, 913】,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段00000○00000地 號土地之日止。 ⒋無權占用○○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 ⑴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458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租率為5.1%,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40及7月1日依 行政院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重新計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 近1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 整之。第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 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⑵而被告鴻潔公司自系爭租賃契約終止之翌日即102年1月1日 起,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1,723,667元,詳細計算表列如附表四所示 。 ⑶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廠房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不當得利以每月70,216元計算【計算式:(9,862.7x1.012x0.042x2,009.99)/12=70,216】,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止。 ⒌無權占用○○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 ⑴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793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租率為5.5%,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44.9元/平方公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 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重新計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近1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第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 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⑵而被告鴻潔公司自系爭租賃契約終止之翌日即102年5月26日起,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1,266,804元,詳細計算表列如附表五所示 。 ⑶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廠房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不當得利以每月73,575元計算【計算式:(10334.5x1.012x0.042x2,009.99)/12=73,575】,直至被告鴻潔公司交還○○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止。 八、被告泱泱公司無使用○○段00000地號土地之合法權源,故 被告泱泱公司因此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泱泱公司返還該利益,且與被告鴻潔能源 公司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 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 ㈡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另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明揭斯旨)。準此,無權占用他人之土地,加害人應返還不當得利之範圍,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㈢復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或一部給付,並因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 ㈣查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下,即出租○○段00000 地號土地予被告泱泱公司使用,被告泱泱公司構成無權占有○○段00000地號土地,已如前述,惟被告泱泱公司迄今仍 繼續占用○○段00000地號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導 致原告受有損害,依上開判例及裁判之意旨,被告鴻潔能源公司與被告泱泱公司係基於不同之發生原因,而為同一內容之給付,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 被告泱泱公司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如被告泱泱公司已履行給付,他被告於其履行給付範圍內免除責任。 ㈤茲將被告泱泱公司無權占用而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計算如下: ⒈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793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租率為5.5%,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44.9元/平方公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 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重新計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近1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第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 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⒉比照原告與被告鴻潔公司租約約定計算,而原告自103年4月2日於彰化縣環保局來函始知悉被告泱泱公司無權佔用情事 ,其後被告泱泱公司發函予原告表明於104年4月8日始全數清 除,被告泱泱公司桶槽共四個(其中二個為直徑8米,其中 二個為直徑7米),四個桶槽無權佔用於○○段00000地號之面積比例9%【計算式:〔(4x4x3.14x2)+(3.5x3.5x3.14x2)〕/2009.99】,自103年4月2日起,應連帶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4月8日止,其數額為76,800元,計算式如附表六所示。 九、被告承德公司無使用○○段00000地號土地之合法權源,故 被告承德公司因此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與他被告為同一內容之給付,原告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承德公司返 還該利益,並與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泱泱公司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㈠承前所述,被告泱泱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下,即將佔用於○ ○段00000地號之桶槽出租予被告承德公司使用,被告承 德公司構成無權占用○○段00000地號土地;惟被告承德 公司占用○○段00000地號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 導致原告受有損害,依上開判例及裁判之意旨,被告鴻潔 能源公司、被告泱泱公司與被告承德公司係基於不同之發 生原因,而為同一內容之給付,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原告 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承德公司及返還相當於租金 之利益,如被告承德公司已履行給付,他被告於其履行給 付範圍內免除責任。 ㈢被告承德公司自103年10月30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止占用○○段00000地號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茲將不當得利數 額計算如下: ⒈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793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租率為5.5%,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44.9元/平方公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 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重新計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近1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第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 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⒉比照原告與被告鴻潔公司租約約定計算,依上開被告泱泱公司佔用面積計算,自103年10月30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應連帶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數額為3,448 ( 計算式:38,315x9%)元,詳細計算式表列如附表七所示。 十、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15條第3項約定:「乙方於租期屆滿 前放棄承租或經甲方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不再續約者,應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返還租賃標的物,並應 回復土地原狀,逾期未辦理者,每逾1日乙方應支付按日租 金(依本契約所定租金計算)3倍計算之賠償金予甲方。」 查:查被告鴻潔公司於租賃契約終止後,仍未遷讓交還西興段77-3及77-11至77-16地號土地,故被告鴻潔公司自應給付相當於每日租金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茲將各地號土地之懲罰金違約金分述如下: ⒈○○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 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17,908,841元,計算式 表列如附表八所示。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段0000地號土地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懲罰性違約金,以每日31,430元計算【(10,212x1.0120x0.042x8,689.36)/12/30x3(倍)】,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土地之日止。 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9,811,148元,計算式表 列如附表九所示。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懲罰性違約金,以每日14,496元計算【(10180.2x1.012x0.042x4,020.04)/12/30x3(倍)】,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土地之日止。 ⒊○○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9,508,688元,計算式表 列如附表十所示。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懲罰性違約金,以每日13,891元計算【(9,755.9x1.012x0.042x4,020.01)/12/30x3(倍)】,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土地之日止。 ⒋○○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 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5,000,277元,計算式表 列如附表十一所示。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段00000地號土地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懲 罰性違約金,以每日7,022元計算【(9,862.7x1.012x0.042x2,009.99)/12/30x3(倍)】,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 還土地之日止。 ⒌○○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 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3,623,641元,計算式表 列如附表十二所示。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段00000地號土地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懲 罰性違約金,以每日7,358元計算【(10334.5x1.012x0.042x2,009.99)/12/30x3(倍)】,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 還土地之日止。 、並聲明:㈠被告鴻潔公司應將座落於彰化縣線西鄉西興段77-3、77-11、77-12、77-13、77-14、77-15及77-16地號土地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鴻潔公司應將座落於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所設定 權利範圍全部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6,160,6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 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314,302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㈣被告鴻潔公司 應給付原告3,391,65 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 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144,956元之不當得利予原 告。㈤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3,308,625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 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138,913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㈥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1,723,66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70,216 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㈦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1,266,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被告泱泱公司應給付其中76,800元,被告承德公司應給付其中3,448元;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 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被告鴻潔公司應 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73,575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本項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給付義務。㈧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17,908,8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31,430元予原告。㈨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9,811,148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14,496元予原告。㈩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9,508,68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13,891元予原告。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5,000,277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 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 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7,022元予原告。被告鴻潔公 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3,623,6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 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 ,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7,358元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 告等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泱泱公司答辯: 一、被告泱泱公司確實並未佔用及使用統槽,真正使用日期是自103年6月20日起,承德公司開始進油存放於桶槽中,至103 年11月12日全數清空後,即未再做任何使用。故被告泱泱公司認為計算租金之不當獲利的起迄期間,應修正為自103年6月20日至103年11月12日止,共146天。 二、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被告鴻潔公司、承德公司均未到場為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主張,供本院參酌。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鴻潔公司分別於95年2月23日、96年1月31日、96年7月30日、97年6月25日及98年2月6日簽訂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由被告鴻潔公司向原告各承租○○段00000○ 00000地號土地;○○段00000地號土地;○○段00000○00 000地號土地;○○段00000地號土地;○○段0000地號土地。惟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未依約繳納租金,雖於100年12月13 日向原告申請延緩繳納租金一年,惟期限屆至後仍尚未繳納,原告遂分別於101年1月12日及101年3月9日以彰濱工字第 101607015 2號函及彰濱工字第1016070948號本於爭土地租 賃契約書第5、13條之約定函催繳並通知逾期未繳納,將終 止兩造租賃契約。但被告鴻潔公司仍未如期繳納,原告遂分別於102年1月10日、102年1月23日及102年6月4日以存證信 函通知被告鴻潔公司自102月1月6日終止○○段0000地號、 自101年12月30日終止○○段00000○00000地號、自101年12月31日終止○○段00000地號、自102年1月23日終止○○段 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自102年5月25日終止○○段00 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並請被告鴻潔公司清除承租土地之 地上物回復原狀交還予原告。惟被告鴻潔公司非但未加置理,且自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段0000地號及77-11至77-16地號土地,自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原告。此外,依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15條約定未回復原狀暨逾期返還租賃標的物者,每逾一日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應支付按日租金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故原告本於民法第455條前 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179條及系爭土地租賃契約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清除地上物、回復原狀及塗銷地上權、給付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懲罰性違約金如聲明所示;又被告鴻潔公司違反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9條第2項之約定,於未經原告同意下,竟出租予被告泱泱公司使用承租之標的物,甚且,被告泱泱公司亦將佔用於○○段00000地號之桶 槽出租予被告承德公司,被告泱泱公司及承德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下,無權占用○○段00000地號,自應返還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予原告,被告泱泱公司佔用時間係自103年4月2 日起至104年4月8日止,被告承德公司佔用時間係103年10月30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止,故求為判決如聲明㈦所示等語 。被泱泱公司對上開主張所爭執係計算不當得利之期間,並辯稱真正使用日期是自103年6月20日起,至103年11月12日 止,是計算租金之不當獲利期日僅應為146天等語。另被告 鴻潔公司、承德公司均未到場為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主張。 二、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地號及77-11至77-16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書、○○段00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書、 ○○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書、○○段00000地 號土地租賃契約書、○○段0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書、100 年12月13日鴻總字第1001113-01號函、101年1月12日彰濱工字第1016070152號函、101年3月9日彰濱工字第1016070948 號函、102年1月10日沙鹿北勢郵局第000008號存證信函、102年1月23日鹿港郵局第000027號存證信函、102年6月4日沙 鹿北勢郵局第000063號存證信函、103年6月26日泱泱公司傳真乙紙、行政院主計處消費者物價指數、89至104年租金年 租率、彰化縣環保局103年4月2日彰環廢字第1030015081承 德公司103年10月31日103承能字第1031031001號函、聯合新聞網103年9月20日新聞資料、被告泱泱公司104年4月9日泱 泱字第1040404號函為證,而被告泱泱泱公司所辯不僅異於 聯合新聞網103年9月20日新聞資料,且亦與本身於14年4月9日所發泱泱字第1040404號函所載:「一、回覆貴中心發文 (彰濱工字第1046070714號),本公司已將庫存油品全數出,說明如下:3、清運日期04/02~04/08共3個工作天」等字 句不符,故被告泱泱公司有關該部分之辯詞,不可採信。 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查被告鴻潔公司、承德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信原告對其等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45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179條及系爭土地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㈠被告鴻潔公司應將座落於彰化縣線西鄉西興段77-3、77-11、77-12、77-13 、77-14、77-15及77-16地號土地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 返還原告。㈡被告鴻潔公司應將座落於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所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地上權登 記予以塗銷。㈢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6,160,663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 線西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314,302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㈣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 告3,391,6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 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144,956元之不當得 利予原告。㈤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3,308,62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 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138,913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㈥被告鴻潔公司應 給付原告1,723,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70,216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㈦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17,908,8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 ○○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31,430元予原告。㈧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9,811,14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 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14,496元予原告。㈨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9,508,6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 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 00地號土地之日起, 按日給付違約金13,891元予原告。㈩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5,000,2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7,022元予原告。被告鴻潔公司應給 付原告違約金3,623,6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7,358元予原告;本於民法 第179條與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鴻潔公司應給 付原告1,266,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泱泱公司應給付其中76,800元,被告承德公司應給付其中3,448元 ;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 號土地之日起,被告鴻潔公司應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 73,575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本項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給付義務。均洵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原告與被告泱泱公司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陸、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蔡亦鈞 附表一 ┌───────┬──────┬─────┬──────────┐ │租期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原│租金計算式 │ │ │(原證14 ) │證15) │ │ ├───────┼──────┼─────┼──────────┤ │102年1月7日至 │1.0193 │0.042 │【(9,940.21.0193 │ │102年2月6日 │ │ │0.0420.6 │ │ │ │ │8,689.36)/12/30】│ │ │ │ │31(日)=191,049 │ ├───────┼──────┼─────┼──────────┤ │102年2月7日至 │1.0193 │0.042 │【(9,940.21.0193 │ │102年12月31日 │ │ │0.0420.8 │ │ │ │ │8,689.36)/12/30】│ │ │ │ │328(日)=2,695,228│ ├───────┼──────┼─────┼──────────┤ │103年1月1日至 │1.0079 │0.042 │【(10,1321.0079│ │103年12月31日 │ │ │0.0420.88,689.36│ │ │ │ │)/12/30】365(日 │ │ │ │ │)=3,022,944 │ ├───────┼──────┼─────┼──────────┤ │104年1月1日至 │1.0120 │0.042 │【(10,2121.0120│ │104年1月24日 │ │ │0.0428,689.36) │ │ │ │ │/12/30】24= │ │ │ │ │251,442 │ ├───────┼──────┴─────┴──────────┤ │總計 │ 6,160,663 │ └───────┴───────────────────────┘ 附表二 ┌───────┬──────┬─────┬──────────┐ │租期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原│租金計算式 │ │ │(原證14 ) │證15) │ │ ├───────┼──────┼─────┼──────────┤ │101年12月31日 │1.0193 │0.042 │【(9909.31.0193│ │至102年7月30日│ │ │0.0420.84,020.04│ │ │ │ │)/12/30】212(日 │ │ │ │ │)=803,430 │ ├───────┼──────┼─────┼──────────┤ │102年7月31日至│1.0193 │0.042 │【(9,909.31.0193 │ │102年12月31日 │ │ │0.0424,020.04) │ │ │ │ │/12/30】154(日) │ │ │ │ │=729,530 │ ├───────┼──────┼─────┼──────────┤ │103年1月1日至 │1.0079 │0.042 │【(10100.51.0079 │ │103年12月31日 │ │ │0.0424,020.04) │ │ │ │ │/12/30】365(日) │ │ │ │ │=1,742,731 │ ├───────┼──────┼─────┼──────────┤ │104年1月1日至 │1.012 │0.042 │【(10180.21.012 │ │104年1月24日 │ │ │0.0424,020.04) │ │ │ │ │/12/30】24(日)=│ │ │ │ │115,965 │ ├───────┼──────┴─────┴──────────┤ │總計 │ 3,391,656 │ └───────┴───────────────────────┘ 附表三 ┌───────┬──────┬─────┬──────────┐ │租期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原│租金計算式 │ │ │(原證14 ) │證15) │ │ ├───────┼──────┼─────┼──────────┤ │102年1月24日至│1.0193 │0.042 │【(9,383.71.0193 │ │102年12月31日 │ │ │0.0424,020.01) │ │ │ │ │/12/30】342(日) │ │ │ │ │=1,534,179 │ ├───────┼──────┼─────┼──────────┤ │103年1月1日至 │1.0079 │0.042 │【(9,640.31.0079 │ │103年12月31日 │ │ │0.0424,020.01) │ │ │ │ │/12/30】365(日) │ │ │ │ │=1,663,316 │ ├───────┼──────┼─────┼──────────┤ │104年1月1日至 │1.012 │0.042 │【(9,755.91.012│ │104年1月24日 │ │ │0.0424,020.01) │ │ │ │ │/12/30】24(日)=│ │ │ │ │111,130 │ ├───────┼──────┴─────┴──────────┤ │總計 │ 3,308,625 │ └───────┴───────────────────────┘ 附表四 ┌───────┬──────┬─────┬──────────┐ │租期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原│租金計算式 │ │ │(原證14 ) │證15) │ │ ├───────┼──────┼─────┼──────────┤ │102年1月1日至 │1.0193 │0.042 │【(9,600.11.0193 │ │102年1月31日 │ │ │0.0420.8 │ │ │ │ │2,009.99)/12/30】│ │ │ │ │31(日)=56,908 │ ├───────┼──────┼─────┼──────────┤ │102年2月1日至 │1.0193 │0.042 │【(9,600.11.0193 │ │102年12月31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334(日) │ │ │ │ │=766,417 │ ├───────┼──────┼─────┼──────────┤ │103年1月1日至 │1.0079 │0.042 │【(9,785.41.0079 │ │103年12月31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365(日) │ │ │ │ │=844,169 │ ├───────┼──────┼─────┼──────────┤ │104年1月1日至 │1.012 │0.042 │【(9,862.71.012│ │104年1月24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24(日)=│ │ │ │ │56,173 │ ├───────┼──────┴─────┴──────────┤ │總計 │ 1,723,667 │ └───────┴───────────────────────┘ 附表五 ┌───────┬──────┬─────┬──────────┐ │租期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原│租金計算式 │ │ │(原證14 ) │證15) │ │ ├───────┼──────┼─────┼──────────┤ │102年5月26日至│1.0193 │0.042 │【(9,940.21.0193 │ │102年12月31日 │ │ │0.0420.8 │ │ │ │ │2,009.99)/12/30】│ │ │ │ │220(日)=418,168 │ ├───────┼──────┼─────┼──────────┤ │103年1月1日至 │1.0079 │0.042 │【(10,1321.0079 │ │103年6月25日 │ │ │0.0420.8 │ │ │ │ │2,009.99)/12/30】│ │ │ │ │176(日)=337,175 │ ├───────┼──────┼─────┼──────────┤ │103年6月26日至│1.0079 │0.042 │【(10,1321.0079 │ │103年12月31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189(日) │ │ │ │ │=452,601 │ ├───────┼──────┼─────┼──────────┤ │104年1月1日至 │1.012 │0.042 │【(10334.51.012│ │104年1月24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24(日)=│ │ │ │ │58,860 │ ├───────┼──────┴─────┴──────────┤ │總計 │ 1,266,804 │ └───────┴───────────────────────┘ 附表六 ┌───────┬──────┬─────┬──────────┐ │期間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參│租金計算式 │ │ │(參原證14)│原證15) │ │ ├───────┼──────┼─────┼──────────┤ │103年4月2日至 │1.0079 │0.042 │【(10,1321.0079│ │103年6月25日 │ │ │0.0420.82,009.99│ │ │ │ │)/12/30】85(日)│ │ │ │ │=162,840 │ ├───────┼──────┼─────┼──────────┤ │103年6月26日至│1.0079 │0.042 │【(10,1321.0079│ │103年12月31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189(日) │ │ │ │ │=452,601 │ ├───────┼──────┼─────┼──────────┤ │104年1月1日至 │1.012 │0.042 │【(10334.51.012│ │104年4月8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97(日)=│ │ │ │ │237,893 │ ├───────┼──────┴─────┴──────────┤ │總計 │ 853,334 │ └───────┴───────────────────────┘ 附表七 ┌───────┬──────┬─────┬──────────┐ │租期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原│租金計算式 │ │ │(原證14 ) │證15) │ │ ├───────┼──────┼─────┼──────────┤ │103年10月30日 │1.0079 │0.042 │【(10,1321.0079│ │至103年11月14 │ │ │0.0422,009.99) │ │日 │ │ │/12/30】16(日)=│ │ │ │ │38,315 │ ├───────┼──────┴─────┴──────────┤ │總計 │ 38,315 │ └───────┴───────────────────────┘ 附表八 ┌───────┬──────┬─────┬──────────┐ │期間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原│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式 │ │ │(原證14 ) │證15) │ │ ├───────┼──────┼─────┼──────────┤ │102年2月7日至 │1.0193 │0.042 │【(9,940.21.0193 │ │102年12月31日 │ │ │0.0420.8 │ │ │ │ │8,689.36)/12/30】│ │ │ │ │328(日)3(倍)=│ │ │ │ │8,085,685 │ ├───────┼──────┼─────┼──────────┤ │103年1月1日至 │1.0079 │0.042 │【(10,1321.0079│ │103年12月31日 │ │ │0.0420.88,689.36│ │ │ │ │)/12/30】365(日 │ │ │ │ │)3(倍)= │ │ │ │ │9,068,831 │ ├───────┼──────┼─────┼──────────┤ │104年1月1日至 │1.0120 │0.042 │【(10,2121.0120│ │104年1月24日 │ │ │0.0428,689.36) │ │ │ │ │/12/30】24(日)│ │ │ │ │3(倍)=754,325 │ ├───────┼──────┴─────┴──────────┤ │總計 │ 17,908,841│ └───────┴───────────────────────┘ 附表九 ┌───────┬──────┬─────┬──────────┐ │期間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原│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式 │ │ │(原證14 ) │證15) │ │ ├───────┼──────┼─────┼──────────┤ │102年2月1日至 │1.0193 │0.042 │【(9909.31.0193│ │102年7月30日 │ │ │0.0420.84,020.04│ │ │ │ │)/12/30】180(日 │ │ │ │ │)3(倍)= │ │ │ │ │2,046,472 │ ├───────┼──────┼─────┼──────────┤ │102年7月31日至│1.0193 │0.042 │【(9909.31.0193│ │102年12月31日 │ │ │0.0424,020.04) │ │ │ │ │/12/30】154(日) │ │ │ │ │3(倍)=2,188,589│ ├───────┼──────┼─────┼──────────┤ │103年1月1日至 │1.0079 │0.042 │【(10100.51.0079 │ │103年12月31日 │ │ │0.0424,020.04) │ │ │ │ │/12/30】365(日) │ │ │ │ │3(倍)=5,228,193│ ├───────┼──────┼─────┼──────────┤ │104年1月1日至 │1.012 │0.042 │【(10180.21.012│ │104年1月24日 │ │ │0.0424,020.04) │ │ │ │ │/12/30】24(日)│ │ │ │ │3(倍)=347,894 │ ├───────┼──────┴─────┴──────────┤ │總計 │ 9,811,148 │ └───────┴───────────────────────┘ 附表十 ┌───────┬──────┬─────┬──────────┐ │期間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原│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式 │ │ │(原證14 ) │證15) │ │ ├───────┼──────┼─────┼──────────┤ │102年2月24日至│1.0193 │0.042 │【(9,383.71.0193 │ │102年12月31日 │ │ │0.0424,020.01) │ │ │ │ │/12/30】311(日) │ │ │ │ │3(倍)=4,185,349│ ├───────┼──────┼─────┼──────────┤ │103年1月1日至 │1.0079 │0.042 │【(9,640.31.0079 │ │103年12月31日 │ │ │0.0424,020.01) │ │ │ │ │/12/30】365(日) │ │ │ │ │3(倍)=4,989,948│ ├───────┼──────┼─────┼──────────┤ │104年1月1日至 │1.012 │0.042 │【(9,755.91.012│ │104年1月24日 │ │ │0.0424,020.01) │ │ │ │ │/12/30】24(日)│ │ │ │ │3(倍)=333,391 │ ├───────┼──────┴─────┴──────────┤ │總計 │ 9,508,688 │ └───────┴───────────────────────┘ 附表 ┌───────┬──────┬─────┬──────────┐ │期間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原│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式 │ │ │(原證14 ) │證15) │ │ ├───────┼──────┼─────┼──────────┤ │102年2月1日至 │1.0193 │0.042 │【(9,600.11.0193 │ │102年12月31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334(日) │ │ │ │ │3(倍)=2,299,250│ ├───────┼──────┼─────┼──────────┤ │103年1月1日至 │1.0079 │0.042 │【(9,785.41.0079 │ │103年12月31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365(日) │ │ │ │ │3(倍)=2,532,508│ ├───────┼──────┼─────┼──────────┤ │104年1月1日至 │1.012 │0.042 │【(9,862.71.012│ │104年1月24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24(日)│ │ │ │ │3(倍)=168,519 │ ├───────┼──────┴─────┴──────────┤ │總計 │ 5,000,277 │ └───────┴───────────────────────┘ 附表 ┌───────┬──────┬─────┬──────────┐ │期間 │物價指數比率│年租率(原│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式 │ │ │(原證14 ) │證15) │ │ ├───────┼──────┼─────┼──────────┤ │102年6月26日至│1.0193 │0.042 │【(9,940.2 │ │102年12月31日 │ │ │1.01930.0420.8 │ │ │ │ │2,009.99)/12/30】│ │ │ │ │189(日)3(倍)│ │ │ │ │=1,077,732 │ ├───────┼──────┼─────┼──────────┤ │103年1月1日至 │1.0079 │0.042 │【(10,1321.0079│ │103年6月25日 │ │ │0.0420.82,009.99│ │ │ │ │)/12/30】176(日 │ │ │ │ │)3(倍)= │ │ │ │ │1,011,526 │ ├───────┼──────┼─────┼──────────┤ │103年6月26日至│1.0079 │0.042 │【(10,1321.0079│ │103年12月31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189(日) │ │ │ │ │3(倍)=1,357,802│ ├───────┼──────┼─────┼──────────┤ │104年1月1日至 │1.012 │0.042 │【(10334.51.0012 │ │104年1月24日 │ │ │0.0422,009.99) │ │ │ │ │/12/30】24(日)│ │ │ │ │3(倍)=176,581 │ ├───────┼──────┴─────┴──────────┤ │總計 │ 3,623,6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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