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4號聲 請 人 大佳順耐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昶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西武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4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清禾電熱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103年11月18日 │259,200元 │ZC7909090 │ │ │ │司 王珍華 │行 北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