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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請人
錦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鑾
訴訟代理人
吳培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魏騰茂 │彰化市農會 │104年1月20日 │1,688元 │FA0015863 │ │├──┼───────┼───────┼───────┼────────┼────────┼──┤│002 │帝宝生物科技企│台中商業銀行 │104年1月20日 │104,308元 │CUA7313645 │ ││ │業社 劉怡貞 │溪湖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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