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張淵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正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沙小雯┌───────────────────────────────────────────────────┐│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3號│├──┬───────────────┬──────────────┬────┬───┬────┬───┤│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01│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82889-5 │ │1 │1000 │ │├──┼───────────────┼──────────────┼────┼───┼────┼───┤│0002│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82890-1 │ │1 │1000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