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0號
- 聲請人
- 何燕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2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曹文校 │彰化商業銀行 │104年8月31日 │10,000元 │KN3720162 │ ││ │ │員林分行 │ │ │ │ │├──┼───────┼───────┼───────┼────────┼────────┼──┤│002 │弘昌實業社 陳│台灣中小企業銀│104年7月20日 │32,760元 │AD2299440 │ ││ │永昌 │行 和美分行 │ │ │ │ │├──┼───────┼───────┼───────┼────────┼────────┼──┤│003 │陳麗玉 │彰化第六信用合│104年7月31日 │5,000元 │FD1063804 │ ││ │ │作社 華陽分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