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東隆
- 代理人
- 劉育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2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浚丞營造有限公│彰化銀行 員林 │103年6月30日 │76,600元 │JN3582126 │ ││ │司 吳宗橿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