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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林于人
  • 法定代理人
    吳國在

  • 原告
    賴玉招
  • 被告
    維翔人力派遣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賴玉招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維翔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國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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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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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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