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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告
賴玉招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告
維翔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國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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