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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63號

債權人
陳虹廷
債務人
承德禮儀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11063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5年10月5日│265,000元 │105年10月6日│FE0000000 │├──┼─────────┼───────────┼───────────┼───────────┤│002 │105年11月5日│265,000元 │105年11月7日│FE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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