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
- 債權人
- 林宜樺
上列債權人林宜樺因與債務人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宜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HA0000000票據背面之背書人陳韋志簽章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
上列債權人林宜樺因與債務人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宜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HA0000000票據背面之背書人陳韋志簽章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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