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
- 債權人
- 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維德
- 債務人
- 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3年8月18日│301,928元 │103年8月18日│FB0000000 │├──┼─────────┼───────────┼───────────┼───────────┤│002 │103年8月31日│273,000元 │103年9月1日 │FB0000000 │├──┼─────────┼───────────┼───────────┼───────────┤│003 │103年8月31日│505,460元 │103年9月1日 │FB0000000 │├──┼─────────┼───────────┼───────────┼───────────┤│004 │103年8月31日│321,678元 │103年9月1日 │FB0000000 │├──┼─────────┼───────────┼───────────┼───────────┤│005 │103年7月31日│654,948元 │103年8月8日 │FB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