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 債權人
- 盧志清
- 債務人
- 名鑫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華
- 債務人
- 黃文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5年4月18日│100,000元 │105年4月19日│CA0000000 │├──┼─────────┼───────────┼───────────┼───────────┤│002 │105年4月5日 │100,000元 │105年4月7日 │C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