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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高輝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趙憶婷即高輝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趙憶婷(身分證字號:GZ000000000)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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