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
- 債權人
- 賴素卿
上列債權人賴素卿因與債務人黃茂城即力升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素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力升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黃茂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