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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澤輝
債務人
裕果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煌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按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其發票人為裕果生技有限公司,鐘煌乾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以鐘煌乾簽發該支票為由,請求給付票款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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