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鎂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宗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金額新臺幣參萬元收據相關文件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金額新臺幣參萬元收據相關文件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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