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相對人
- 黃順施
- 關係人
- 孟義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順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順施為擔保債務,前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492萬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變更為600萬元,以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孟義工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0年12月29日邀第三人嚴沛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12月29日起至107年12月29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金5,000元及利息,屆期借款一次清償,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5年8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2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個人借款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11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溪州鄉 │新興 │ │1468 │田│00 │24 │77.00 │全部 │ │ └──┴───┴────┴────┴────┴────────┴─┴──┴──┴──────┴─────────┴──────┘